关于启动2023年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6浏览次数:1480


各博士生培养学院:

   根据浙商大研〔2023〕6号《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2023年1月发)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启动2023年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上岗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近四年获得的科研成果须满足浙商大研〔2023〕6号文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考虑职称)。

(二)担任博士生导师后的第二轮上岗资格审查,可以选择以6年的科研成果参加考核,且符合浙商大研〔2023〕6号文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或研究生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生导师,具备浙商大研〔2023〕6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认定为审查通过,且下一轮可免上岗资格审查。

(四)学校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免上岗资格审查。

二、审查对象:

(一)2023年(含)以前遴选上岗或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其中2023年6月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浙商大校办函〔2023〕54 号、浙商大校办函〔2023〕55号)且符合上岗资格的导师除外。

(二)以下情况不参加上岗资格审查:自2024年起,带不满一届(一般为四年)且不再招收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

三、审查程序:

1.个人申请。8月25日前,博士生导师通过“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上岗资格审查材料,线上向一级学科博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

若博士生导师选择以6年的科研成果参加考核,请于8月25日前先行向学院教学秘书报备,具体填报时间将另行通知。

2.学位分委员会审查推荐。9月4日前,各相关一级学科博士点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的基本条件,对博士生导师的科研成果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经分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符合(或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审查结果,并将符合上岗条件者的申请信息线上提交研究生院,《汇总表》(系统下载)(一式一份)的纸质文档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研究生院。

3.学校复核。10月上旬,研究生院对获得推荐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整理,并公示。

4.公布名单。经校学位委员会主任确认后,研究生院将公布审查结果,符合上岗条件者列入次年招生计划。

四、其他事宜

1.本次上岗资格审查统计时间:科研学术成果近四年指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近六年指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学术成果级别认定按学校当年的科研标准执行。所涉及到的科研成果、项目和经费均以在我校科研管理系统备案的信息为准。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若已经通过我校科研管理系统备案的,不需要上传佐证材料,请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确认;近年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在我校科研管理系统中未备案科研成果记录,需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期刊论文的期刊封面、期刊号、论文的目录和首页;学术专著封面、目录、版权页;获奖证书;科研项目的批文或合同书、经费到账情况扫描件)。

主持科研项目指规定时间内在研项目,获批主持科研项目指规定时间内立项的项目。

3.1篇特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相当科研分值的论文,可折算为2篇一级学术期刊论文;学校认定的1部A类学术专著(限第一作者),可折算为2篇一级学术期刊论文;1部B类学术专著(限第一作者),可折算为1篇一级学术期刊论文。

4. 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由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5.经审查,未通过上岗资格审查的博士生导师,暂停下一年招生资格,但可在下一年上半年向研究生院提出上岗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者,恢复招生资格。

6.个人或集体如对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查工作有异议,可提出异议或申诉,校研究生院负责将有关意见核实汇总后,提供校学位委员会,由其进行复议。

7.在使用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过程中,如遇到使用和技术问题,请及时反馈研究生院。



联系人:项秀平

地  址:学位办(综合楼1042室)

联系电话:28877241  670766



附件1:浙商大研〔2023〕6号《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附件2:导师上岗资格审查操作手册(导师端)



                                                                        

                                                                                                 研究生院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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