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追求卓越,促进博士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浙商大研〔2012〕38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
(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人员情况》,同时提交“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和材料清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初评后报至研究生工作部,进入学校评审环节。
第五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凡在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的成果,不得再用于本次申报;用于再次申报的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未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成果不受参评年度限制,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
第七条 申报者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已正式获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须见刊,被检索收录须提交检索证明,取得专利须提供专利授权材料,获奖情况须提供获奖证书,课题情况须提交立项或结题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中的科研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是研究生本人且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情况等同于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第九条 2024年9月进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生在申报时,其硕士阶段的相关成果可用于本次评审,直博生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取得的成果可用于本次评审,其他博士生仅限于在读博期间所取得的成果。申报的成果由各学院负责审核签章,供评审参考。
第十条 学校成立联合评审小组,对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博士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劳等表现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反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