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8浏览次数:5359

各培养学院:

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现启动2023-2024学年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统计与报送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参加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进行公示。

二、认定标准

参照《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对所有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研究生进行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两条者,方能认定为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三条及以上者,方能认定为经济特别困难:

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2.特困供养学生;

3.孤儿;

4.烈士子女;

5.持证残疾学生;

6.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8.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9.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10.因遭受意外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11.因遭受重大疾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12.其它导致经济困难的情况。

三、工作流程

1.个人填表。需要申请认定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新生及在校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学生本人应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2.组织评议与审核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对学生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符合认定标准中的1-8项者,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出的资助对象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应及时删除公示信息。符合认定标准中的1-8项者,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学院原则上不再公示。

经济特别困难和经济困难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经济困难和特别困难总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学生的6%。

3.建档备案。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整理成档案。

4.结果报送。公示结束后,各学院于10月1015:00前填写《家庭经济信息录入表》(附件3)、《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表》(附件4)、《经济困难研究生汇总表》(附件5),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JGSUYGB@163.com

各培养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学院抓紧落实,认真开展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2: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家庭经济信息录入表

附件4: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表

附件5:经济困难研究生汇总表

研究生工作部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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