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2023年新任博士生导师增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8浏览次数:5008


各博士生培养学院:

根据浙商大研[2023]6号《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的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启动新任博士生导师增列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增列条件及申报原则

1.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申报。

2.申报者应为我校全职在岗教师,一般应有博士学位。

3.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原则上只能招收国际学生。

4.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在相近一级学科申请新的博士生导师资格,也予受理。但每年合计招生名额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名(不含国际学生)。

二、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在所申请学科、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位居前列,科研成果显著,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正高级职务后近四年内的科研成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文法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按照学校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认定归属),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指学校认定科研奖励分值等同国内一级及以上原发刊物)或学校认定的国内一级及以上刊物(不含转载)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主持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含青年项目)及以上项目;或获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含基地重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省社科基金重点、省自然基金重点(含杰青)、高等学校博士点基金及以上项目;或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到款总经费30万元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者(前8)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者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第1)。

若无奖项,另增加学术论文1篇,或增加科研项目1项,或增加科研经费30万元,级别要求不变。

2.经管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按照学校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认定归属),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指学校认定科研奖励分值等同国内一级及以上原发刊物)或学校认定的国内一级及以上刊物(不含转载)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主持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含青年项目)及以上项目;或获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含基地重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省社科基金重点、省自然基金重点(含杰青)、高等学校博士点基金及以上项目;或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到款总经费60万元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者(前8)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者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第1)。

若无奖项,另增加学术论文2篇,或增加科研项目1项,或增加科研经费60万元,级别要求不变。

3.理工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按照学校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认定归属),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指学校认定科研奖励分值等同国内一级及以上原发刊物)或学校认定的国内一级及以上刊物(不含转载)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2)主持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含青年项目)及以上项目;或获批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省社科基金重点、省自然基金重点(含杰青)、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含基地重大)、高等学校博士点基金及以上项目;或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到款总经费100万元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者(前8)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者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第1)。

若无奖项,另增加学术论文3篇,或增加科研项目1项,或增加科研经费100万元,级别要求不变。

(三)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满四年者,可计入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近四年内的科研成果,其中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的科研成果须达到浙商大研[2023]6号文件第八条第(一)款(即本通知第二点第(二)项)要求的2倍。

(四)申请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副高级职务后近四年内的科研成果须达到第八条第(一)款(即本通知第二点第(二)项)要求的2倍,级别要求不变。

(五)申请人原则上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培养过至少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近三年内(时间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未出现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自身及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无学术失范行为。

三、其他申报条件

 ()申请人满足除本通知第二点第(二)、(三)、(四)项外的各项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也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并在近四年取得以下重大创新性学术成果之一:

(1) 学术论文: 以单独一作或单独通讯作者身份在 A+++及以上国内或国际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若存在共同一作或共同通讯作者,学术论文级别要求同上,篇数翻倍,且该文只能由校内一位教师在申请博士生导师增列时使用。

(2) 科研项目: 获批主持单项科研分 10 分及以上的科研项目 1 项。

(3) 科研获奖: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单项科研分 12分及以上的科研奖励 1 项。

2.根据学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可指导高层次研究生,且在原单位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3.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教师在原所在单位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不含兼职)并独立指导博士生的,可申请相同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但需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并经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3月15日前,申请人通过“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浙江工商大学新任博士生导师申请表》,线上向一级学科博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

2.网上公示。3月25日前,申请人所在学院受学位分委员会委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网上进行公示7天以上。

公示网址:https://10.11.109.211/dsgl/nocontrol/dszggs/dszggs.htm。

3.审查推荐。3月30日前,各相关一级学科博士点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经一级学科博士点学位分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将同意推荐者的申请信息线上提交研究生院,《汇总表》(系统下载)(一式一份)的纸质文档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研究生院。

4.学校复核。4月上旬,研究生院对获得推荐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整理。

5.学校确定公示。4月底前,学校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投票表决最终确定新任博士生导师人选,并在学校网站公示7天。

五、相关说明

1.本次新任博导增列统计时间:科研学术成果近四年指从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

2.学术成果级别认定按学校当年的科研标准执行。所涉及到的科研成果、项目和经费均以在我校科研管理系统备案的信息为准。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若已经通过我校科研管理系统备案的,不需要提供原件或复印件;近年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在我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如无科研成果记录,需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科研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

主持科研项目指近四年内在研项目,获批主持科研项目指近四年内立项的项目。

3.1篇特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相当科研分值的论文,可折算为2篇一级学术期刊论文;学校认定的1部A类学术专著(限第一作者),可折算为2篇一级学术期刊论文;1部B类学术专著(限第一作者),可折算为1篇一级学术期刊论文。

4. 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由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5.个人或集体如对博士生导师增列工作有异议,可提出异议或申诉,校研究生院负责将有关意见核实汇总后,提供校学位委员会,由其进行复议。

6.对申报增列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博导的申请人,以及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在相近一级学科申请新的博士生导师资格,各相关一级学科博士点学位分委员会须重点审查其科研成果与所申请学科的关联性,并严格把关。

7.在使用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过程中,如遇到使用和技术问题,请及时反馈研究生院。

系统问题咨询电话:28872262

学位办联系人:项秀平,联系电话:28877241

附件:导师资格审核操作手册(导师端)

                                                                         研究生院

                                                                       20233月8日


附件:导师资格审核操作手册(导师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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