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9浏览次数:8852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研究生导师包括我校的研究生导师及兼职研究生导师等(以下简称导师)。

     第三条 导师立德树人的职责包括承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和配合招生就业工作等。

     第四条 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包括坚持正确思想引领、科学公正参与招生、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正确履行指导职责、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把关学位论文质量、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和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学院要建立常态化导师培训机制,强化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规范指导行为。

     第六条  导师指导行为纳入导师师德考核内容,考核由各培养学院组织开展,考核结果作为导师动态遴选、荣誉评选、招生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各培养学院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专题研究本单位导师指导行为相关工作。学校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导师的评选活动,表彰与奖励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对于违反《准则》等规定的导师,视情节轻重,经所在培养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视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并报研究生院,由校学位委员会确认后,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学院对其进行诫勉约谈;

     (二)学校给予导师通报批评;

     (三)暂停导师招生资格2年;

     (四)取消导师招生资格。

      处理结果在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根据相关规定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培养学院要按照本办法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导师立德树人履职考核办法,明确落实考核导师指导行为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

                              2020年12月29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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