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19浏览次数:32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

(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四条 2018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年度为20179月1日—20188月31日。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人员情况》,同时提交“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和材料清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直接报研工部,进入学校评审与答辩环节。

第六条 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凡在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的成果,不得再用于本次申报,再次申报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未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用于申报的科研成果不受参评年度限制,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

第七条 申报者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已正式获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须见刊,被检索收录须提交检索证明,取得专利须提供专利授权材料,获奖情况须提供获奖证书,课题情况须提交立项或结题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中的科研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是研究生本人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等同于研究生是第一作者。

第九 20189月进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生在申报时,其硕士阶段的相关成果可用于本次评审,其他博士生新生可另补充攻读硕士学位阶段相关成果(另附材料),成果由各学院负责审核签章,供评审参考。

第十条 学校成立联合评审小组,以公开答辩的方式对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进行审。博士生拟获奖人员的公示由党委研工部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反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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