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生培养学院、相关博士生: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科教[2007]1号)文件精神,我省自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将博士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从原来的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 按照新的标准,我校每位博士生每半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应为7500元。由于我校2017年上半年的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已按原标准每生每学期6000元发放完毕。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于2017年上半年不足新标准的额度,按每生1500元一次性补发完毕。 2017年下半年及以后的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则根据新的资助标准,每学期按月发放。 现已将发放清单提交计财处,请有关博士生近期注意查收。
研究生院 2017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