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浙江省学位办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学位办〔2014〕5号),决定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开展此项工作。
二、检查重点:
1. 学校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情况,包括按要求制定、完善本部门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在省学位办备案等情况;
2. 学校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3. 学校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等情况;
4. 学校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做好部门自查的组织工作。本次专项检查是加强学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自查工作。
2. 部门自查完成后,撰写《×××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2014年11月25日前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学校11月30日前报浙江省学位办。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院
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