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30浏览次数:16533


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设置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充实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启动(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增列工作的同时,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原则

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利于为国家和浙江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创新性人才,有利于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点建设、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原则。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所在学院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要与我校已有专业学位硕士点专业或领域相同或相近,申请人所在学院如下:

(一)工商管理硕士(MBA:工商管理学院、经济学院、金融学院、财会学院、计信学院、MBA学院;

(二)法律硕士:法学院

(三)工程硕士(食品工程领域、生物工程):食品学院

(四)工程硕士(物流工程领域、计算机技术):计信学院

(五)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信电学院

(六)工程硕士(环境工程):环境学院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和政策,治学严谨,师德高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我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在岗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

3.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工作经验,20061月以来至少为本科生或研究生系统讲授过本专业一门以上课程。

4.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按照我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标准,近两年科研分值合计在16分以上。

5.具有比较丰富的与专业学位硕士点相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如有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工作经历,或担任过企业顾问、董事,或主持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或具有律师资格(针对法律硕士学位点)等等。

 

三、增列程序与时间安排

1. 申请人在须真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见附件),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供给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院。

2.各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学院要认真组织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增列的申报工作,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尤其是其实务工作经验进行审核。

3.经各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学院学术(学位)分委员会推荐,分委员会主任对申请人签署推荐与否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在2010年4月25日前报送研究生部。

4.经参加会议的校学术(学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获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其他说明

1.符合下列条件者,已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需重新申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已是与相关专业学位硕士点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2)已被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评定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新增的专业学位硕士点(领域),在申报时作为研究方向主要带头人的,即取得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上岗考核,参照普通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考核办法执行。

 

                                        研究生部

                                     2010年3月26日

 

附件:

浙江工商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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